債務轉讓需不需征得債權人同意? 一、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
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所謂
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于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移轉債務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現象。
1、該條規定的
合同義務轉移制度為當事人約定債務轉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債務是可轉移的,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
(2)約定債務轉移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
(3)產生了新的
合同關系,轉移前之
合同關系消滅,轉移后的
合同關系產生。
(4)
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
合同當事人。
2、就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
合同義務轉移來說,又包含著兩種形態:
(1)
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
合同關系。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2)
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通常被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有
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
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
合同義務。
無論是
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轉讓債務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征得債權人的同意,轉讓
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
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二、注意事項:
債權債務的轉讓的一個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當事人必須辦理批準.登記,典型的例子如,中外合資企業
合同中投資權益的轉讓,須經對方的同意,并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向企業.個人集資建成的國道收費權的轉讓,必須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批準方生效,等等。當事人應注意這一法律限制。
綜上所述,債務轉讓需不需征得債權人同意呢?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債權與債務是相對的關系,作為雙方都應該遵循原來的
債權債務關系,如果發生轉移是非常需要知會債權人并征得他同意,因為
債權債務關系主體已經發生變化了,
合同雙方主體也是相應需要變化,這從本質上改變了原
合同的履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