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勞動者與用人之間地位的懸殊,我國《勞動法》等相關的法律制定的條文多數(shù)傾向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中就包括了雙倍工資的問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什么時候可以主張雙倍工資?請跟隨我們一起在安文鎮(zhèn)進行了解。
一、勞動者什么時候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1、《勞動
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前一日”。
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
雙倍工資的前提:用人單位的原因未簽
合同超過一個月的部分;
雙倍工資最高:可得11個月。
二、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
根據(jù)《勞動
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因此,勞動者入職滿一年,此后的雙倍工資就不會得到支持。勞動者可以主張的期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最多11個月。
雙倍工資中屬于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2至第4款的規(guī)定,而對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以外屬于法定責任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guī)定,即從未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
根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雙倍工資是懲罰性的民事賠償金,適用于一般仲裁時效,時效為一年。
實踐中,如果您遇到可主張雙倍工資的情況,要注意及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益,也就是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如果單位拒絕了您的主張,您可以準備好相關的證據(jù)資料,向有關
勞動仲裁申請
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