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遞交
專利申請,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受理后并定期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有: 一、
專利申請中記載的著錄事項; 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摘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及其簡要說明; 三、發明
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創造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四、保密
專利的解密; 五、發明
專利申請公布后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 六、
專利權的授予; 七、
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八、
專利權的終止; 九、
專利申請權的轉移; 十、
專利權的轉移; 十一、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的備案; 十二、
專利實施強制許可
合同的給予; 十三、
專利申請的恢復; 十四、
專利權的恢復; 十五、
專利權的質押、
保全、解除; 十六、
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十七、對申請人地址不明的通知; 十八、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更正; 十九、其他有關事項。 有關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及其附圖、權利要求書不在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的
專利公布、公告中公布或者公告,而由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另行全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