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法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的法律依據,規定了在建立勞動關系時的方方面面,但是對于有些家庭雇工來說,卻并未簽訂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法適用范圍是什么呢,為你解答。
一、勞動
合同法適用范圍是什么
《勞動
合同法》的適用范圍為: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以下 4 種類型企業:
(1)中國境內的企業;
(2)個體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
(4)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勞動
合同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依照本法
執行。
二、解除勞動
合同的賠償金規定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以上是關于勞動
合同法適用范圍是什么的解答,勞動
合同法簽訂后立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勞動
合同內約定的事項、義務,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發生毀約,有可能需要對勞動者做出經濟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