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安置的人員范圍包括六類:輔業資產企業的全體職工;改制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破產企業職工;主業分流的富余職工;原企業的離、退人員;需重新安置的工傷及重病員工;需特殊照顧的職工遺屬。
2.安置人員處置方式:以改制為時點,改制前的六類人員進輔業資產;改制后人隨資產走。改制后有主業、輔業,會產生新的退休人員;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以一定年度為界限,如某種辦法
執行截止至2008年;支付各種經濟補償金。
3.支付的類別包括:前三類人員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對離、退人員支付超支的工資補貼、住房補貼、福利超支補貼、超支的勞保補貼、適當的殯葬費。工傷、重病、遺屬的特殊補貼,除買斷工齡外,支付適當補貼。
4.支付的標準:前三類:按勞動部的標準支付12個月工資;按破產企業的標準,每工齡年1個月平均工資;每工齡年支付1個月,但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標準。離、退人員:月平均工資×10年。工傷、重病、遺屬酌情照顧。
5.支付的來源: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買補充
醫療保險);改制企業的凈資產;控股單位的凈資產;政府補貼;土地使用權的變現。
6.支付的方式:現金支付;實物資產支付(一般作價入股);負債支付。
7.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方法:身份和工齡置換,保留崗位。適用實物資產支付(作價入股)。身份和工齡置換,離崗走人。適用現金支付和負債支付。
8.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帳務處理:掛資本公積金;掛負債、應付款;轉成資本金,入股。
9.對職工經濟補償金的一般處置辦法:成立
基金,統一管理;由職工個人作價入股;與經營者達成協議,如:企業支付職工未來20年的哪些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