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規定“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
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
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
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初步審查是審查
專利申請是否具備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審查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內容。”上述規定明確了實用新型
專利和外觀設計
專利在公告之前,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要依法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審查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關于審查員的規定: 一項實用新型
專利由一個審查員完成,完成后在檔案封面及各項通知書上加蓋審查員名章;如果中途必須更換審查員,需經領導批準,違反規定,審查結果無效。 審查員實行回避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員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當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回避: 1、是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的; 2、與
專利申請或者
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3、與
專利申請或者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4、
專利復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 二、審查員的初步審查必須在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進行,如果確需進行實地調查、鑒定、演示等,應當有
專利申請人的邀請書,并經領導批準后才能進行。 三、關于駁回的規定: 經審查員初步審查,認為申請人的
專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的要求而需駁回的申請,審查員應報審查室主任審查,并在檔案封面上加蓋主任的名章,在復審過程中,前置審查意見書應經審查部部長審查并加蓋名章。 四、關于
專利申請檔案的規定:
專利申請的檔案應清楚記載和反映審查的全過程,檔案封面的審查程序記錄不得涂改,對于申請人的文件應當保存原件,寄回復印件,對于必須寄回的法律文書原件,可保留復印件。 五、檢索的規定: 實用新型
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可以駁回的理由,應當授予
專利,
專利申請人在
專利公告后,可以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請求作出檢索報告,經檢索申請
專利的實用新型不符合
專利法規定,應引證對比文件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