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孩子名下的
房產父母
離婚不能分
趙男和王女結婚多年,女兒10歲。今年年初,兩人到法院
離婚。由于他們購買的兩套住房都登記在他們女兒的名下,因此雙方名下沒有產權房?,F在女兒尚未成年,這兩套住房到底該怎么分割成了他們最棘手的問題。
我們德本律所王律師認為:夫妻雙方明確表示將房子贈予孩子,且房屋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房子的產權人就是孩子,那么
房產就是孩子的財產,父母
離婚時孩子名下的房屋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雖然父母
離婚時無權處分該
房產,但父母
離婚后,父母中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與孩子共同生活在孩子名下的房屋中。
2.不能把孩子的房子變更到父母名下
既然房子已是孩子的財產,父母作為監護人只能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才可以處置
房產。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不如
房產增值時,賣房能為孩子帶來更多利益時,則可以代為處置,但相關收益應歸孩子所有。
如果確實需要處置孩子
房產要對
合同進行公證。
3.父母為避債,贈與孩子的房子應用來還債
父母有共同的債務在身,但為了逃避債務,將
房產贈予孩子,債權人該如何?
根據《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了第三人利益的,贈予
合同無效。如果父母將房子贈予孩子是為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債權人可以以
合同無效為由,要求他們以孩子名下的
房產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