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
專利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遞交的文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的規定,要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依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兩條規定的文件)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的目的是看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及下列各項的要求: 一、發明
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
專利法第五條、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不符合
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明顯不符合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和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二、實用新型
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
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不符合
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明顯不符合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第十條至二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依照
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
專利權; 三、外觀設計
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
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或者明顯不符合
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明顯不符合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依照
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
專利權。 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通過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并通知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予以補充、修改、陳述意見,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作答復的,其申請視為撤回,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或修改或陳述意見后,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仍不符合要求的,駁回其
專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