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主體之間可能會形成以下幾種法律關系:
首先,第三方物流主
合同法律關系,指的是第三方物流商與顧客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方物流企業接受客戶委托,依據客戶的要求處理相關貨物,受托人根據實際成本加上利潤收受一定的費用并提供相應服務。此時,第三方物流商是獨立的
合同當事人,獨立享有
合同權利,履行
合同義務,并對顧客獨立承擔相應的
合同風險。有人認為,第三方物流與顧客之間的法律關系遠非如此簡單,例如,第三方物流商可能以顧客的名義也可能是以自己名義與分包商訂立
合同,從而形成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網,因此對于第三方物流商與顧客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該具體分析,也影響到第三方物流與其他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筆者認為,在第三方物流的初級經營階段,其既可能以顧客的名義也可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確較為復雜。但作為現代物流服務商,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與委托人簽訂服務
合同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這應是第三方物流區別于傳統的貨運代理人的重要特點之一,也是第三方物流的高級經營形態和發展趨勢。所以,第三方物流商與委托方之間的關系就是簡單的物流服務
合同關系。而且實務中委托人一般都是與第三方物流商發生關系,而與分包商則不直接打交道。這樣的理解也簡化了第三方物流商與其他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從而更利于理清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其次,物流分包
合同法律關系,即第三方物流商與分包方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第三方物流經營者在為貨主提供物流服務時,一般很難擁有履行物流
合同的所有資源。由于沒有運輸工具,就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簽訂運輸
合同或者租用第三方的運輸工具;由于沒有倉庫,就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簽訂倉儲
合同或者租用第三方的倉庫,此時,第三方物流經營者處于租賃
合同、倉儲
合同或運輸
合同等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這些
合同是與第三方物流主
合同彼此獨立的,第三方物流商所處的法律地位也是有所不同的。
最后,物流信息系統服務
合同法律關系,指信息系統提供商與第三方物流商之間建立的法律關系。現代物流業務中,信息的提供越來越重要,不但第三方物流經營人依賴它來掌握與控制貨物,而且客戶也需要通過它隨時了解貨物的動態,第三方物流經營人要想發展現代物流服務離不開信息技術的支持。現代第三方物流服務
合同中都會明確規定第三方物流經營人應及時準確不間斷地為客戶提供貨物的信息,也就是說提供信息不只是第三方物流經營人吸引客戶的優勢,也是第三方物流經營人須承擔的責任。[6]而第三方物流經營者如果獨自投資建立自己的信息系統,勢必增加企業成本,對顧客的報價也隨之增加,會影響到其市場競爭力。所以,由信息系統提供商為第三方物流商提供信息技術支持是理想的選擇。在這樣的
合同法律關系中,第三方物流商又成為信息技術的需求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