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有什么解決方式 一、
合同糾紛有什么解決方式
1、和解。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
合同約定的
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但由于和解協議缺乏的法律約束力,有些人可能會出爾反爾,使和解結果成為一紙空文,延誤了糾紛的有效解決。
2、調解。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
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此方法解決糾紛的可能性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一樣不具有強制性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難盡人意。
3、仲裁。仲裁指爭議各方根據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并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
執行。
4、訴訟。訴訟是解決
合同爭議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
二、
合同糾紛
管轄法院的確定
1、有約定從約定。一般
合同可以約定為
合同簽訂地、交貨地、運輸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等與
合同履行有關的地點。
2、無約定的按照被告所在地或
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可以約定為
合同簽訂地、交貨地、運輸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等擇一約定。除有例外,在通常情況下,
合同履行地都以
合同當中最能體現
合同特色一方為履行地。
3、當事人簽訂
合同后并未實際履行的。
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是否可以作為
管轄的依據則區分情況來確定。如果當事人雙方的住所地均不在約定的履行地的,則此
合同糾紛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住所地在約定的履行地,則該履行地可以作為
管轄法院的確定依據。由于
合同性質不同,履行地的確定也就存在差別。
4、
合同的名稱與
合同所涉權利義務不一致時,應當按照
合同的權利義務來確定
合同的性質并由此確定
合同的履行地;如果按照
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確定
合同性質的,則應結合
合同名稱和
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來判定
合同性質,如果
合同名稱與部分權利義務內容相符的,以
合同名稱來確定
合同性質,進而確定
合同的履行地。
要是當事人選擇的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對,這不僅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同時還有可能加深矛盾。而
合同糾紛有什么解決方式呢?根據實踐經驗得出,主要包括了四種。當事人需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