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只是一種事實關系,不受法律保護。而婚姻關系則是法律關系,無疑是受法律調整和保護的。它們之間在法律上有著很大的差別:
(1)收入方面。婚姻關系除約定外,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均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在
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收入歸各自所有,相對獨立。
(2)債務方面。在婚姻關系中,一方為家庭所負的債務,應為共同債務,對方有義務分擔;而
同居期間一方所負債務則為個人債務,對方無承擔的義務。
(3)
遺產繼承方面。夫妻是第一序列的法定繼承人,可以互相繼承
遺產;
同居中則沒有權利要求相互繼承
遺產。
(4)解除關系方面。在婚姻關系中,女方懷孕和分娩后一年內及中止妊娠手術六個月內,男方不可以
起訴離婚;而在
同居關系中,則對男方沒有此類要求,其隨時可提出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