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有兩個基本條件:一個是確實丟失了《結婚證》;二是有結婚登記的檔案可查。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可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
二、出具的程序
首先、當事人提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的書面申請,說明什么時候,在什么地方辦理過結婚登記,為什么要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
然后、遞交原婚姻登記機關,由該機關查核是否有結婚登記檔案。如有檔案,該機關又有權發放此類《夫妻關系證明書》的,即可辦理手續,發給《夫妻關系證明書》。如該機關無權發放此類《夫妻關系證明書》,則由該機關根據檔案記載,出具證明,證明當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在該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結婚證》書的編號。有條件的,還可以把結婚登記的檔案復印交給當事人。當事人把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申請、原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和結婚登記的檔案復印件一并交有權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的婚姻登記機關、并交驗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即可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的夫妻雙方婚姻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簽字辦理,還要繳交單人大1寸或雙人2寸半身免冠照片3張,并按規定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
三、婚姻關系證明的辦理所需材料
1、當事人申請;
2、單位或村民居委員有關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3、登記結婚、
離婚原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