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開車途中不慎遇到
交通事故時不要慌,交警會處理完現場后擇時向我們出具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報告,我們應該依據責任認定書相關內容進行賠償。如果我們對責任認定不服,針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訴是否可行?我們通過下文給您分析分析。
一、對
交通事故認定當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
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
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
交通事故的證據,不是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復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了兩種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②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③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④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也不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而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當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認定的。
三、如何申請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
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
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綜上所述,申訴屬于行政訴訟范疇,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屬于行政行為,所以說針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訴是不行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我們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認定書三日內向上級交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