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倒閉資產轉移會受到怎樣的處理?按照《破產法》規定,企業倒閉破產后,會進入清算程序,支付員工的工資和對外債務。可是有些不法企業在倒閉之前想通過資產轉移的形式逃避債務,那么企業倒閉資產轉移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理?下面請看我們是怎么說的。一、企業倒閉資產轉移會受到怎樣的處理根據《破產法》35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起的期間內,破產企業隱匿財產的行為是無效的,清算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追回的財產,并入破產財產。股東以借款形式出現的屬于抽逃資本金,由工商局負責查處,嚴重的可以移交公安機關。二、惡意流轉財產的可撤銷行為包括哪些?1、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的下列財產流轉行為為可撤銷行為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到期債權。2、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的下列財產流轉行為為可撤銷行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出現時,債務人仍對個別債務進行清償。但是,當債務清償,可以使債務人財產增加的情況下,則可以清償。三、企業倒閉破產清算程序是怎樣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1、 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2、 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3、 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
執行;4、 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5、 注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倒閉破產的情況時有發生。企業申請破產時,相關責任人應配合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那些企業倒閉資產轉移的行為是無效的,清算組有權追回轉移的資產,用于清償債務。并且,企業負責人轉移資產情節嚴重的,還會觸犯刑法,承擔刑事責任。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內容。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