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審理
離婚案件的時候,會書面告知當事人享有要求
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當事人在訴訟
離婚時如何提起
離婚損害賠償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分為三種情況:
(1)如果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
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若在
離婚時未提出,就會被視為棄權。
(2)在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
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
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
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
起訴訟。
(3)在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
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
離婚后一年內另行
起訴。
特別提醒: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如果當事人在
離婚時并未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則
離婚協議或判決生效后,仍然可以獨立提起
離婚損害賠償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