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管教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就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的監護是以保護撫育未成年子女為中心,不僅表現為權利,而且更多的表現為義務,在賦予父母管教和保護權利的背后,更加突出了父母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義務。
夫妻
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父母的責任以民事責任為限,當未成年子女的行為觸犯刑事法律時,父母不得代其承擔刑事責任。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這也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具體體現。
另外,公民有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在子女由出生時尚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因此由父母確定姓名,當子女逐漸長大,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具有一定的限制行為能力時,子女對自己的姓名就具有相應的決定權。已成年的子女對自己姓名的命名享有決定、變更和使用的自主權;已經具備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在變更自己姓名時應征得父母的同意,或父母變更子女姓名時應征得其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