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關權證先交付,在
離婚的商談過程中,涉及不動產由一方名下轉移到另一方名下的,由于當事人常會要求相關的產權過戶手續在辦理
離婚手續后辦理,為防止其他變故,最好要求對方先將相關權利證書交給自己保管。此有利于防止權利人又將房屋轉讓給他人,而使自己處于極大的不利地位。
2、錢款問題先處理,涉及錢款的先行交接,一方面有利于自己有足夠的資金支持適應離異后的生活,并及時抓住相關的發展機會;另一方面,又能防止對方在
離婚手續辦理后,借故遲遲不履行資金給付義務。
3、不便
執行先
保全,在
離婚訴訟中對雙方當事者爭執較大的財產,應盡可能的申請財產
保全,一方面能夠促使對方回到談判的軌道上來,認識到轉移財產不再有可能;另一方面,即使調解不成,待法院判決后,因為財產已
保全執行起來就非常的方便。
4、財產不清先別離,有很大一部分
離婚案件,雙方對于財產分割存在非常大的爭議,但雙方都同意
離婚。不建議先
離婚后分割財產,沒有婚姻的約束,對于弱勢一方而言,婚姻的先天保障一旦消失,對于權利的保護就會存在極大的困難。如果先
離婚后分割財產,將面臨的是長時間的推脫,不利于財產的查清及分割。
5、子女撫養先交接,在涉及子女撫養的問題上往往牽涉到夫妻雙方父母的意見,特別是長期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小孩子的撫養問題。有時會發生
離婚協議簽訂后,撫養孩子的一方拒不交出小孩,甚至將孩子隱藏起來的情形發生。為此,若小孩在另一方家庭生活時,在
離婚手續辦理前,還是將小孩接回自己監護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