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內地居民辦理
離婚登記所需的材料
2003年7月30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簡化了當事人辦理協議
離婚的手續:
我國內地居民辦理
離婚登記時,應當出具的證件和材料有:
1、戶口簿(常住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應為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所頒發)。
4、自愿
離婚協議書。
5、雙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各兩張。
二、我國港、澳、臺居民辦理
離婚登記所需的材料
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辦理
離婚登記時,應提交的證件和材料有:
1、我國香港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2、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3、本人的《結婚證》(應為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所頒發)。
4、雙方共同簽署的《
離婚協議書》。
5、雙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各兩張。
(三)華僑、外國人辦理
離婚登記所需的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本人的《結婚證》(應為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所頒發)。
3、雙方共同簽署的《
離婚協議書》。
4、雙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各兩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