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交通的發展,
交通事故發生的頻率也有所上升。人們都知道
交通事故發生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一部分人卻忽略了其后的復核申請書的重要性。當我們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時,就可以向上層機關提出復核申請。那么什么是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呢?為您詳細介紹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的程序,以及上層公安機關對復核申請的相關處理辦法。
一、
交通事故復核程序
1、復核時間、對象與方式:
時間: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對象: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
方式:書面復核申請。
2、受理復核的時間和處理:
主體: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
時間: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
方式: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主體: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
時間: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3、方式:
(1)審查認定書認定的事故的事實、證據及適用法律;
(2)審查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審查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4、手段: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聆聽當事人意見
次數:以一次為限。
5、結論:
(1)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2)維持原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3)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4)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法院提
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提出復核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接到《
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3日內,如對
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復核必須在3日內提出,超過該期限的,交通局一般不予受理。復核只能有一次,已經復核過的,就是最終的責任認定。對復核過的結論不服的,不能
起訴交通隊。如果受害人向法院
起訴賠償,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主審法官有可能根據事實情況,對交通警察出具的責任認定予以變更,但是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三、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后,上一級公安機關應該如何處理?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10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重新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以上就是有關
交通事故發生后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的程序以及上層公安機關的處理辦法當我們碰到
交通事故發生時,不要僅僅只重視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還要考慮它是否合理,是否公平,是否損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當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的時候,一定要走相關法律程序,向上層公安機關提出復核申請,還自己一個公平,讓案件審理更加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