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
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
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就我國立法及理論主流認我國采信的是感情破裂主義。感情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經不復存在,即夫妻感情真實的、完全的、長久的無可挽回地破裂 。在實踐中主要參考婚姻基礎、婚后感情、
離婚原因及有無和好的可能性。
1、婚姻基礎。在實踐中,法庭調查中往往要詢問當事人如何相識。當事人相識往往有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父母家庭包辦三種。在一般的情況下,自由戀愛的可能彼此溝通多、交流多,感情基礎相對牢靠;經人介紹,因相識后目的明確,為了組建家庭,某種程度上會限制雙方之間深層次的感情確立,同時也容易摻雜父母意見,及對方家庭經濟狀況的影響,所以其感情牢固性一般不如自由戀愛;包辦婚姻,主要是父母及家庭的意見,而不是本人的意愿,雙方婚前了解不夠,由此建立的婚姻關系,其感情基礎往往是不牢靠的。
2、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男女雙方結婚后以及共同生活期間的感情狀況,即雙方是否互相關心、忠誠和喜愛。在審理中需要詢問雙方何時登記結婚,及婚前婚后的感情變化,以觀察雙方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爭吵、動手打人,往往對夫妻感情的傷害很大,經常性的毆打,不僅會使對方的感情受到傷害,也會產生懼怕心理,被打者往往急于擺脫已存在的婚姻關系。因此,夫妻一方是否經常性的毆打對方及傷害程度,也是判斷夫妻感情的一個重要因素。
3、
離婚原因。在審理中需詢問原告提起
離婚訴訟的原因,以及向被告詢問是否發生相關矛盾。只有找到引起雙方矛盾癥結點,才能更好的入手做工作,在現實中,產生矛盾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常見的原因有雙方性格不合,因一些家庭瑣事經常吵架,使夫妻感情受到影響;有因家庭經濟問題發生矛盾,導致家庭生活受影響;也有因賭博、第三者等問題導致夫妻感情受影響,造成夫妻感情產生危機。
4、有無和好可能??煞窈秃靡残枰C合婚前基礎、婚后感情、
離婚原因等因素。對于婚前基礎差、婚后夫妻矛盾時間長、分居時間長的,和好的可能性就??;對于夫妻感情基礎較好、矛盾較少、分居時間較短的,和好的可能性就大。 同時,在審理中要讓當事人冷靜面對現實,慎重考慮離與不離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