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子女撫養案件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
1、子女撫養案件主要來自于雙方對子女
撫養權的爭奪。現在由于計劃生育國策,基本上是獨生子女,所以夫妻雙方對子女一般都主張撫養的權利。但也有夫妻雙方都不愿意撫養孩子的情況,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雙方均考慮再婚,嫌孩子是累贅;二是雙方經濟條件太差,無力撫養孩子。
2、子女撫養案件的另一產生原因在于撫養費問題。從辦理的撫育費案件看,由于近些年的經濟發展變化,當事人的收入逐年增加,反映在判決給付撫育費的數量上,也是逐年增長的趨勢。然而,在人均收入增加的同時,子女上學的費用、生活的費用以及看病的費用也增長較快,導致這幾年單獨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案件逐年增長。
3、近幾年子女探視權案件增加比較突出。尤其是對于探視十周歲以內的孩子,探視糾紛比較多。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夫妻對子女的看重。二是夫妻一方付出了撫養費的同時,相對應地希望保護其探視孩子的權利。三是新婚姻法規定了子女探視權,而且規定可以就子女探視問題單獨
起訴。但法律規定比較原則,欠缺可操作性和強制
執行性。
4、子女的姓名變更、教育方式、財產處理等方面糾紛也是子女撫養案件產生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國沒有設立親權制度,類似的監護權制度缺乏具體可操作性的內容,如何處理子女的姓名、財產、教育等問題,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而父母往往意見不一,導致父母在
離婚后,就此類問題訴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