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條的訴訟時效怎么確定
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
合同關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交付款項,借款人收到款項出具借條,此時借款
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條由此而產生。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
起訴時,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公民所書寫的借條存在有兩種情況:(1)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2)未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
其中對于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之規定,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因為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如果屆至借條注明的還款日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權利即受到侵害。則從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而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借條,該
合同則屬于履行期限不明確的
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沒有約定,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
合同法》第62條規定 “當事人就有關
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所以說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對于該種借條存在有以下幾種情形:(1)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雙方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2)如果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能對履行期限協商一致的,在債權人提出了一個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訴訟時效自該合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并且否定該債權的存在,那么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日的次日起計算。
2.欠條不同于借條。所謂“欠條”本來就是債務人應給債權人的款項,只是債務人因各種原因不能及時給付才出具的憑據。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
起訴時,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其訴訟時效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在出具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之日起兩年內,債權人在沒有出現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情況下,不主張權利,則喪失勝訴權。
如果寫下還款日期的欠條,則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屆滿的第二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