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人就自己的發明創造申請獲得發明
專利的國際申請,應當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受理后進行初步審查,符合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的,在
專利公報上公布。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是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應當提交經核對無誤的譯文,
專利公報上公布的申請文件,應當是中文譯文。 申請人的發明創造獲得國際申請,由國際
專利局以中文進行國際公布,自申請人的發明
專利自國際
專利局公布之日起,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申請人的發明創造獲得國際申請,由國際
專利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在國際間進行國際公布的,自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公布之日起,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
專利的單位,個人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