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公平交易義務而言,要求經營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在質量、價格、計量標準、履行方式和期限等方面都應設定合理、公平的條件。
1、通過格式
合同形式設置不公平的服務條款。例如,某網絡服務商在其《服務條款》中規定:“本公司特別提請用戶注意,本公司為了保障公司業務發展和調整的自主權,本公司擁有經或未經事先通知而修改服務內容、中斷或中止部分或全部服務的權利,修改會公布于xx網站相關頁面上,一經公布視為通知。xx公司行使修改或中斷服務的權利而造成損失的,xx公司不需對用戶或任何第三方負責。”“如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本公司有權隨時中斷或終止向用戶提供服務而無需通知用戶:用戶提供的個人資料不真實;用戶違反本服務條款的規定;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其他本公司認為是符合整體服務需求的特殊情形。”該條款涉及中斷或終止服務的問題。在我國,許多網絡并未明確約定服務期限,而用戶對網絡的消費,常常包含著重要的人身或財產利益,特別對于某些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用戶的對其提供的應用已經有了長期、廣泛和持續的消費使用,經營者單方面突然中斷或終止服務,很可能給用戶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2、對用戶信息的不適當索取和占有。例如某些網站的用戶注冊時,要求用戶提供有效的電子郵箱、聯絡電話、真實姓名、所在城市、收入水平、興趣愛好等信息。這些信息中,有一些與網站的功能有內在聯系,但有一些則毫無關聯,網站經營者無非希望以此獲得更多的抓住用戶的手段。再如某網絡運營商開發的“網絡接入認證管理系統”可以對用戶端進行實時“抓屏”和監控,實際上侵害了用戶的隱私權;
3、經營者為其提供的網絡設置不合理的先決條件。例如,以安裝或卸載其他軟件作為使用本應用的先決條件,而該其他軟件與本應用并無功能上的相關性或沖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