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主要是看申請書件提交材料是否齊全,章戳是否齊備,不合格的,發《不予受理通知書》,原申請材料不退,不從代理預付款中扣除備案規費。申請書件合格的轉入監督管理處進入備案審核。
二、實質審核內容:
1、許可人是否是被許可人
商標的注冊人或被授權的再許可人;
2、許可使用的
商標與注冊
商標是否一致(包括
商標實際圖樣和注冊號);
3、許可使用的
商標的類別與注冊
商標的類別是否一致;
4、許可使用的商品是否超出注冊
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許可商品可以小于注冊證商品范圍,如:測時儀器可以許可計時器,化妝品可以許可口紅等,但不得反過來;
5、許可使用其期限是否超過該注冊
商標的有效范圍;
6、備案申請書的內容與
合同的內容是否一致;
7、備案申請中的外文書件是否附中文譯本;
8、其他情形。
對書件齊備,符合《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
商標局予以備案,向備案申請人發出《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通知書》,并刊登公告,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公告集中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二期《
商標公告》上。 《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通知書》是
商標局出具的表明
商標許可
合同已在
商標局備案的法律證明。在日常監督管理、印制
商標、使用許可費境內外匯款等情況下,許可人出示備案通知書,作為該
合同已經備案的證明。
經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將出具《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補正通知書》或《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不予備案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