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持卡人因保管不善致使信用卡丟失、被盜后被他人惡意消費是這類案件產生的主要原因。有的持卡人將信用卡與身份證一起放置;持卡人隨意泄漏信用卡的密碼;將信用卡借與他人或轉讓;利用信用卡進行網上消費時,由于電腦的安全保護系統存在漏洞,冒用人通過破譯持卡人的網絡賬戶密碼,冒充持卡人進行消費、轉賬等交易。因此,持卡人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不定期的更換密碼,提高防范意識。
由于我國目前的個人信用制度不是很完善,各銀行、金融機構之間不具有橫向聯系性,無法全面掌握個人的不良信譽記錄,使得部分人群對個人信用的漠視,進行惡意透支時肆無忌憚。實踐中,持卡人一般采用短時間內多次、多地域提取現金或消費無需發卡機構特別授權的最高金額,并在巨額透支后逃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定罪
量刑標準。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透支本金超過一萬元,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就會被認定為“惡意透支”,有可能受到刑事追訴。消費者透支的原因有很多,不管出于何種原因,消費者都應該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圍內進行透支消費。透支消費一旦被認定為惡意,所面對的不僅僅是高額的透支本息及費用,還有可能面臨刑事追訴。持卡人應該重視透支款并養成良好的刷卡消費習慣和信用。
消費者和銀行簽訂的信用卡申領表及領用合約都是統一格式制作的,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消費者可以以對方未有明確告知為由主張格式條款無效。但是,有的銀行在聲明及申請人簽名欄中注有“申請人知悉并了解銀行信用卡章程及領用合約內容,自愿遵守合約的規定”等內容,這將用于證明銀行已就不利于消費者的格式條款盡到說明義務。因此,消費者在簽字前一定要注意閱讀信用卡領用合約,尤其是相關費率及
違約責任部分。銀行出于占領市場考慮,為辦理信用卡的消費者提供小禮品,消費者往往為了領取小禮品忽略領用合約的規定,甚至連聲明和申請人簽名欄中的內容都不仔細閱讀的做法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