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工作當中,我們都希望能夠與用人單位合作愉快,可是現實中還是會出現很多不愉快的勞動爭議,面對它們,我們憂愁、郁悶,有時也不甘心,辛辛苦苦為用人單位付出,最后是這樣一個結局。那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首先,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正義的焦點進行協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一致,這樣,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高效便捷的方式。
其次,可以申請調解。勞動爭議案件具有特殊性,與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它不僅僅是勞動
合同、勞動報酬的糾紛,還涉及到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安全衛生以及其他社會保障等等問題,解決這些矛盾,僅僅靠行政手段和司法裁決是難以實現的,即便能通過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解決,但往往出現勞動者不愿看到的情形: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要丟掉“飯碗”。而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不但更有利于問題的解決,而且勞資雙方不會傷和氣,可以避免勞動爭議解決后留下后遺癥。同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只要是有城鎮社區的地方就有調解組織,有利于方便廣大勞動者。同時,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
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的,用人單位如果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勞動者還可以持調解協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再次,當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
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
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
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而且,勞動爭議仲裁還不收費,這樣就有利于當事人降低維權成本。
最后,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
起訴訟。勞動者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47條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用人單位在法定情形下,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所以,在發上勞動爭議時,爭議雙方如果能夠協商或者調解,這樣最好。不能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的,要注意時效以及證據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