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概念、法律效果及條件
一、收養的概念 收養是指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收養的法律效果 收養行為一旦發生法律效力就會產生兩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方面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定的父母子女關系;二是被收養人與原有近親屬關系歸于消滅。 如果后來解除收養關系,也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三、收養孤兒的條件 1、孤兒收養人的條件。年滿30周歲;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受過高等教育、經濟狀況良好、沒有不良記錄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重病、絕癥和傳染病)。已婚公民收養子女的,應當夫妻雙方共同收養;收養孤兒不受收養人有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單身男性收養女童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2、被收養孤兒的條件。喪失父母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孤兒,可以被收養。收養10周歲以上孤兒的,須孤兒本人同意。 3、孤兒送養人的條件。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由社會福利機構負責人決定送養。收養近親屬撫養的孤兒,監護人同意送養的,須其他有撫養義務人同意。 [王克曼,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