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的解除遵循的是法定原則。《勞動
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見,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只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并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
現實生活中,由于很多職工提出辭職時,都是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申請,這個申請究竟是職工跟企業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的行為呢,還是書面通知企業解除勞動
合同的行為呢?大多數企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都選擇了前一個理解,認為如果單位不批準這個申請,就是雙方無法就解除勞動
合同協商一致,那么在出現其他法定事由之前,這個勞動關系還是有效的。其實,這是一種誤解。
員工提交的辭職報告其實就是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勞動
合同的,公司并沒有批準權。在員工提交辭職報告滿30日起,從法律上來講,公司與員工的勞動關系就算解除了,除非在這30日內員工撤回他的辭職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