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
拆遷過程中,如果
拆遷雙方在
拆遷期限內未能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
拆遷人、被
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均可向被
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即裁決機關)提出裁決申請。根據市房地局去年發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
拆遷裁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規定,房屋
拆遷裁決主要有申請、審理、文書送達、
執行四個步驟。
(一)申請。如果被
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資料。其中,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具體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裁決申請資料齊全的,裁決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齊,則申請人需在7日內補齊。
(二)審理。在裁決過程中,裁決機關首先會聽取各方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并征詢
拆遷雙方是否愿意進行調解。期間,如果
拆遷雙方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的,應簽訂房屋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交給裁決機關,
拆遷裁決程序終止。若申請人經兩次通知沒有參加裁決審理的,視作撤回裁決申請。若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不出席裁決審理的,裁決機關可缺席裁決。
(三)文書送達。送達裁決文書如申請書副本、裁決書等,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方式可以是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采用公告送達的,可將裁決文書張貼于被拆除房屋的
拆遷基地內,公告天數不得少于5天。
(四)
執行。
拆遷裁決書送達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方案認真
執行。不
執行的,裁決機關可依法申請有關部門強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