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是指申請
專利人就一項發明在一個締約國提出申請之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又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申請人有權要求以第一次申請日期作為后來提出申請的日期,這一申請日就是優先權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取得優先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向國外申請優先權的,受理申請人第一次申請的該外國必須與我國共同參加了有優先權規定的國際條約,或者與我國簽訂了互相承認優先權的雙邊協議,或者承認我國國民在該國享有優先權; 二、申請外國優先權的
專利包括發明
專利、實用新型
專利、外觀設計
專利; 三、申請本國優先權的
專利包括發明
專利和實用新型
專利; 四、申請外國優先權,其第一次申請必須是經外國
專利機關受理并給予的優先權日的正式申請,申請是否能獲批準,不影響申請優先權的基礎條件; 五、申請本國優先權,其第一次申請必須是經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受理并給予優先權日的正式申請。但是,提出后一申請時,該第一次申請已經要求過外國或者本國優先權,或者已經授與
專利權,或者屬于按照規定提出分案申請,均不能作為申請本國優先權基礎條件; 六、無論是申請外國優先權還是申請本國優先權,均要要求后一申請與前一申請具有相同主題,如果后一申請超出了前次申請的主體,不享受優先權,而只能就其中共同部分申請優先權; 七、合案申請,允許其中一項享有優先權,也允許其分別享有優先權日; 八、申請本國優先權的,可以改變
專利申請的種類,其優先權不受影響,只要后一次申請的主體與前次申請的主題相同; 九、在我國的后一次申請必須在優先權期內提出,還必須滿足后次申請人是前次申請人的合法繼承人; 十、申請優先權必須在申請權利時同時提出聲明,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規定的三個月期限內提交由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制作的前次申請
專利的文件副本,超過期限,視為未提出優先權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