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中的證據認定
1.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對證據進行審核認定,并據此認定案件事實。
2.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在申訴書、答辯狀、陳述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3.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仲裁委員會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4.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據舉證規則作出裁決。
5.證人證言的認定,應綜合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專業技能以及與案件當事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等作出分析判斷。
6.仲裁委員會對雙方當事人之間有爭議的證據予以采納的,應當在裁決文書中闡明采納該證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