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的組成?一、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的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勞動爭議有哪些處理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117號令)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負責調解本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行政代表和企業工會委員會代表組成。
縣、市、市轄區設立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負擔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進行
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三、申請仲裁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人是勞動者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
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請人數提供副本)。
(2)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一份,注明委托事項。委托公民代理的,還應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機讀資料或被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5)附證據清單(參見《舉證通知書》),證據中一般應包括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資料,如:勞動
合同書、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報名表)、押金收據、社會
保險繳費清單、暫住證、考勤記錄、獎懲通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通知(證明)等。當事人應提供證據正本一套,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供副本。
(二) 申請人為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
除提交第一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可推舉1-3名代表,并提交全體申請人簽名的《授權書》。其中屬欠薪的員工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額明細表。
(三)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一份,注明委托事項。
(4)證據附證據清單,參見第一類第(5)項要求。
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的組成在上文中為您介紹了,您可以了解一下。總而言之,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效的解決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一些勞動爭議。在工作中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時您可以先自行協商解決,這樣可以避免矛盾的升級,有益于企業和員工良好關系的建立。這并不意味著失去了自己的利益,在協商不成的話您就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切實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