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
基金合規負責人備案規定是怎樣的
《私募投資
基金管理人登記和
基金備案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私募投資
基金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
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
證券投資
基金法》、《中央編辦關于私募
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和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
基金(以下簡稱私募
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
基金,包括資產由
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
第三條 中國
證券投資
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
基金業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
基金備案,對私募
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四條 私募
基金管理人應當提供私募
基金登記和備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證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記
第五條 私募
基金管理人應當向
基金業協會履行
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并申請成為
基金業協會會員。
第六條 私募
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應當通過私募
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如實填報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
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條 登記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
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申請登記期間,登記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
基金業協會并變更申請登記內容。
第八條
基金業協會可以采取約談高級管理人員、現場檢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相關專業協會征詢意見等方式對私募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核查。
第九條 私募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完備的,
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
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網站公示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包括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名稱、成立時間、登記時間、住所、聯系方式、主要負責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誠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構成對私募
基金管理人投資管理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
基金資產安全的保證。
第十條 經登記后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
基金管理人登記。
第三章
基金備案
第十一條 私募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
基金募集完畢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
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并根據私募
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注明
基金類別,如實填報
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
基金合同(
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以下統稱
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
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
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
基金在作為
基金履行備案手續同時,還需作為
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私募
基金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
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第十三條 私募
基金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
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
基金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
基金辦結備案手續。網站公示的私募
基金基本情況包括私募
基金的名稱、成立時間、備案時間、主要投資領域、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條 經備案的私募
基金可以申請開立
證券相關賬戶。
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十五條 私募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
基金業協會報送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
基金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及變更信息。
第十六條 從事私募
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
基金從業資格。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
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
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
(三)
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最近三年沒有重大失信記錄,未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 私募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
基金業協會或其認可機構組織的執業培訓。
第五章 信息報送
第十九條 私募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
證券投資
基金相關信息,包括
基金規模、單位凈值、投資者數量等。
第二十條 私募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
股權投資
基金等非
證券類私募
基金的相關信息,包括認繳規模、實繳規模、投資者數量、主要投資方向等。
第二十一條 私募
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私募
基金管理人、股東或合伙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所管理的私募
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
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
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受托管理享受國家財稅政策扶持的創業投資
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還應當報送所受托管理創業投資
基金投資中小微企業情況及社會經濟貢獻情況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私募
基金管理人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
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名稱、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
(二)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執行事務合伙人發生變更;
(三)私募
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
基金管理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六)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私募
基金運行期間,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
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
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
(二)投資者數量超過法律法規規定;
(三)
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
(四)私募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
(五)對
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條
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
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
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類型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實施差別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基金業協會可以對私募
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實施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要求私募
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信息。私募
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檢查。
第二十七條
基金業協會建立私募
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跟蹤記錄其誠信信息。
第二十八條
基金業協會接受對私募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從業人員的投訴,可以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基金業協會可以根據當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則對私募
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私募
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存在以下情形的,
基金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可以對私募
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
基金備案、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對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采取警告、行業內通
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從業資格等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一)違反《
證券投資
基金法》及本辦法規定;
(二)在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記、
基金備案及其他信息報送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
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私募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及時填報業務數據或者進行信息更新的,
基金業協會責令改正;一年累計兩次以上未按時填報業務數據、進行信息更新的,
基金業協會可以對主要責任人員采取警告措施,情節嚴重的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
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
私募
基金合規負責人備案相關規定,私募
基金管理人首先應向在
基金業協會登記,并申請成為協會的會員。在申請登記時,申請人應如實地填寫自己的信息,
基金業協會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之后,會在20個工作日以內通過網站進行公示,這時候就說明私募
基金合規負責人的登記手續已辦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