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雙方發生矛盾時,有時為了盡快解決矛盾糾紛,當事人會選擇寫保證書,以求得對方的諒解。有些保證書中會有“凈身出戶”這樣似乎帶喲懲罰性的條款,對此的效力如何呢?
所謂“凈身出戶”是指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在婚姻雙方決定
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能得到任何共同財產。此類約定多見于男方入贅女方家中的情形。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
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由此可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上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是不是當事人約定的所有類似的條款均屬無效?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若簽署此類“保證書”時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若書寫該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在實踐中,針對該保證條款一定要審慎地認定其具體內容,區分清真實的意思表示與不正當的脅迫等情形,以防一方當事人由此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