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鑒定的原則
(一)當事人申請原則
在處理婚姻訴訟中,只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向法院提出作親子鑒定的申請時,審判機關才能考慮是否啟動親子鑒定的程序。如一方或雙方沒有提出這一請求,即使在親子關系上可能存在著一些問題或疑異,審判人員還是應該按正常的婚姻家庭案件來處理,不應主動干預。
(二)當事人自愿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批復》中“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3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但是何謂“必須”鑒定的情形呢?我國至今的法律沒有對此作出解釋。根據我國審判實踐的情況,一般是當真正事實與現象事實不一致的蓋然性高于兩者相一致的蓋然性時,即是“必須鑒定”的情形。
(三)特殊情況下,可以推定親子關系成立。
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當充分的證據證明未與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尚未成年,需要撫養和教育的,如果未與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親子關系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應當推定其親子關系成立。這里涉及對“相當充分的證據”的認識。我所的律師們認為,這種認識,應當從一般人的正常認識及證據的高度優勢性等方面綜合考慮。同時,要注意,這種推定的前提是為了對未成年的子女進行撫養教育。
(四)視情況征求子女意見
親子鑒定不僅僅是涉及到夫妻二人的事情,實際上更多的是涉及到該子女當前和將來的成長和生活。子女是無辜的,夫妻雙方所作的一次親子鑒定,有可能對他們帶來一輩子的負擔和包袱。因此在是否作親子鑒定時要根據具體情況征求子女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