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
基金備案中需要注意問題一、私募
基金備案中需要注意問題
1、 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要求,《公告》發布之前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
基金產品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
基金產品之前補提《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待提交的法律意見書辦理通過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
基金備案。
2、 私募
基金募集規模證明、實繳出資證明應為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證明,包括
基金托管人開具的資金到賬證明、驗資證明、銀行回單、包含實繳信息的工商登記調檔材料等出資證明文件。私募
基金的募集資金不允許代付代繳。
3、 根據《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私募投資
基金登記備案問題解答(七)》,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
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
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此外,從專業化經營和防范利益沖突角度出發,私募
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
基金可能存在沖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協會鼓勵私募
基金管理人在名稱中增加“私募”相關字樣,但目前暫不做強制性要求。
二、 有限合伙私募
基金備案
1、有限合伙型
基金:對于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可以備案為有限合伙型私募
基金。
基金管理人一般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且不能為自然人,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合伙人數量為2人以上(至少包含GP和LP各1名)且50人以下;全體合伙人通過簽署《合伙協議》作為
基金合同,對
基金的管理、投資運作等事項進行約定;
基金日常管理由GP負責,《合伙協議》可以約定特定的重大事項通過合伙人會議、投資決策委員會等形式做出決策。
2、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
基金的,請核實其是否在協會備案。如果已備案,請在“投資者明細”中填寫產品編碼;如果沒有備案,根據《私募投資
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
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私募
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并在“投資者明細”中單獨列表填報該合伙企業、契約型
基金的投資者出資情況。
以上就是關于有限合伙私募
基金備案的介紹及其私募
基金備案中一些重要的問題。目前對于私募
基金備案登記的要求,主要可參照《私募投資
基金管理人登記和
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及中國
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私募
基金登記備案常見問題解答》,其中對于私募
基金備案、登記都做了十分詳細的解釋。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隨時來電咨詢,我們將盡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