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排加班,不可拒絕的情形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但部分企業總是用訂單多任務重為由,要求勞動者,即使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了相應的,既加大了勞動者的勞動強度,也不利于勞動者的身心健康,
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規定以下四種情況的加班是必須的,不要征求勞動者的意見。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
如果企業違反上述規定,勞動者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