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
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下情況的
合同屬于無效的房屋租賃
合同: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
合同無效。
判斷標準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非
房產證書(沒有產權的房屋出租并非一定無效)。
2、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
建筑,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
建筑為違法
建筑。
3、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
合同(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無效。租賃
合同(出租人與承租人)仍然有效,但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
合同。
4、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
合同。
房屋租賃
合同未按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不能認定該
合同無效。但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手續為租賃
合同生效條件的除外。租賃
合同無效的承租人應當參照
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