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詞
該借條是有償
合同。該借條中有年息1500元/年的約定,按照《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從該條文中可知對于公民之間借款一般為無償借款,而本案是有償借款,這從“借條”以及訴訟請求含利息可知。 基于有償
合同,應當首先以有償
合同進行分析,結合《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而本法第六十一條對履行期限沒有約定的,按照
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本案原告從事以盈利為目的而出借款項,應當認定為原告隨時可主張還款且對利息的追求處于積極維權狀態,不會使維權處于休眠狀態,一旦知道被告無力還款或不想還款時,原告應當認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按照《民法通則》第135條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第137條訴訟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由以上可知原告在得知被告不想還或無力還時應當在二年之內向法院
起訴,而原告在借條出具時距現在有十幾年,原告按習慣應當早就知道被告的侵權事實,現在向法院
起訴其早已過了時效,所以請求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其次,如果本案為無償的借款
合同,則另有別論。對照條文《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作為原告可以隨時主張,包括現在向法院
起訴都應當沒有過時效,因為其為好意行為,不收利息,法的取向為互幫互助,符合人們的生活行為習慣,理應尊重。但本案并非如此。 二、訴訟時效。規定訴訟時效的意義不是鼓勵債務人想方設法拖延義務的履行,也不是鼓勵債務人不勞而獲,不履行債務。規定訴訟時效的意義就在于:(1)穩定財產關系。免得財產關系長久處于不肯定狀態。(2)有利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不行使自己權利而又無正當理由,這就說明權利人已不關心自己權利的實現。實行訴訟時效制度,可以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也有利于加速資金的流轉,提高經濟效益。(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證據,解決糾紛。如果沒有時效限制,年代久遠的糾紛會難以解決 適用訴訟時效抗辯成立的要件。(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2).須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3).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 結合以上時效的意義及適用要件可知本案原告是怠于行使權利所以應當適用以上規定。 二、從事實上分析,被告于2000年向原告借款10000萬,當年約定月息2分,借款后第一年被告給原告給付利息2400元,由于第二年銀行、市場利息下降,被告生意又不是太好,原告同意改為年利息1500元/年,同時撕毀前借條被告重新出具了現在的借條,后來被告每年向原告還利息1500元,共4年計6000元,以上被告合計給付原告利息8400元。后來由于被告生意虧損,空了許多債務,對以上事實原告是清楚的,在被告未能即時還本付息時原告找過被告索要過以上款項,并知道被告的生活困難,后來原告一直沒有找被告索要過,被告認為原告早已放棄該債權,已經過了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總之,原被告之間為有償借款
合同關系,按習慣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盈利利息,應當早已經知道被告侵權的事實,現主張維權,在訴訟時效內仍應定為怠于維權。所以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