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
專利,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
專利國際申請。
專利國際申請日的確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的規定確定。 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
專利合作條約中規定的優先權日起二十個月內,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下列手續;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優先權日起三十個月內,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下列手續: 一、提交其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聲明中應寫明國家申請號,并以中文寫明要求獲得
專利權的類型。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人的地址和發明人的姓名。這些內容應當與國際局的內容一致。 二、申請人應繳納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 三、國際申請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應當提交原始國際申請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中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譯文;國際申請以中文提出的,應當提交國際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副本。 四、國際申請有附圖的,應當提交附圖副本。國際申請以中文提出的,應當提交國際公布文件中的摘要附圖副本。 如果申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在繳納規定的寬限費后,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二十二個月或者三十二個月的相應期限屆滿前辦理前述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