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觀目的不同。民事欺詐是為了用于經營,借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
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
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
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欺詐的內容與手段不同。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即欺詐方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
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
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
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
合同的民事欺詐一般無需假冒身份,而是以
合同條款或內容為主,如隱瞞有瑕疵的
合同標的物,或對
合同標的物質量作虛假的說明和介紹等;而
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是為了達到利用
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騙取受欺詐方的信任。
3、欺詐財物的數額不同。
4、欺詐侵犯的客體不同。民事欺詐的客體是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欺詐方騙來的
合同定金、預付款等,都是
合同之債的表現物;而
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作為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始終是物權的體現者。
5、欺詐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詐是無效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可使之無效。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引
起訴訟,則由民事欺詐方對其欺詐行為的后果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
合同詐騙罪是嚴重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行為人對
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后果要負擔雙重的法律責任,不但要負刑事責任,若給對方造成損失,還要負擔民事責任。
6、欺詐適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詐雖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處在一定的限度內,故仍由民法規范調整;而
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財物為目的,觸犯刑律,應受到刑罰處罰,故由刑法規范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