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程序是否可以提起
管轄權異議?一、
執行程序階段可以提出
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
執行法院提出的該院對案件無
管轄權的主張。
管轄權異議可以在訴訟階段提出,也可以在
執行程序的階段階段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
執行申請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
執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
執行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管轄權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
執行。
依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提出異議的主體是本案的當事人,包括申請
執行人和被
執行人;(二)
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
執行法院的
管轄權,包括地域
管轄和級別
管轄;(三)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為收到
執行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只要符合上述的條件,你的朋友就可以在
執行階段提出
管轄權異議。
二、關于
執行管轄權以及有關的內容。
關于
執行管轄,修改后的我國新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執行。”與舊民訴法原207條關于
執行管轄的規定相比,增加了“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執行”的內容。
協議
管轄,又稱合意
管轄或者約定
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約定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
管轄法院。本條規定,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
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可見,協議
管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協議
管轄的案件,只限于
合同案件。
(2)當事人協議選擇
管轄法院的范圍,只限于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
合同沒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
合同簽訂地是指
合同雙方在書面
合同上簽字和蓋章的地點。
以上就是針對
執行程序是否可以提起
管轄權異議的法律問題進行的詳細闡述,希望對您日常生活中處理該類疑難問題會有所幫助。
執行程序一般是由是我國經法院聯合有關的行政部門一起進行聯合強制
執行的行為。一般包含公安、檢察院及其他行政部門。向法院提起
管轄權異議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如果您還想了解的其他方面的問題,可以咨詢我們網站的律師來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