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的國際
專利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國際申請中未指明發明人的,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應當在聲明中指明發明人姓名; 二、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向國際局已辦理申請人變更手續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申請人享有申請權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與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的申請人不是同一人,或者提出在先申請后更改姓名的、必要時申請人應提供享有的優先權的證明材料; 四、國際申請涉及的發明創造有下列所列情形之一的,并在提出國際申請時作過聲明的,應當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予以說明,并自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之日起二個月內提交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展出或者發表的證明文件: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申請人沒有滿足前述要求的,應當在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限屆滿未作補正的,視為撤回國際申請,提出優先權申請的,視為優先權沒有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