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訂約定金。
《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
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
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
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其設立是為了擔保主
合同的簽訂。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生時,對拒絕訂立主
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2、成約定金
《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
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
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
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有成約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則
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當事人約定定金并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成
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該定金具有成約定金的性質。但是,為了鼓勵交易,如果主
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實際交付定金,仍應當承認主
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
《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
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
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
合同。對解除主
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
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
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
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
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
違約定金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