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
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
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
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
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者其他代替物。
《擔保法》對其最高限額作了限定,定金不能超過主
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若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
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罰則
所謂定金罰則,是指給付定金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
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
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
1)、定金
合同是實踐
合同,需要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如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債務或者不訂立主
合同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2)、主
合同必須有效。如果主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
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
合同,即主
合同無效定金
合同卻不一定無效。
3)、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且無法定免責情形。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
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
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
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