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糾紛時,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其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此時就需要勞動者舉證勞動關系的存在。所以,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要注意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
1、簽訂勞動的
合同。勞動
合同是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關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勞動
合同的簽訂,可以在勞動爭議過程中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故而在入職時勞動者務必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
2、在公司規章允許情況下,盡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委托書、代簽的業務
合同、申辦貸款、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為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盡量保存這些資料原件。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考勤記錄,都可以成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3、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為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
保險或者委托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那么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這些部門調取相關的文件。社會
保險繳費證明以及代發工資協議都可以視為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力證據。
4、請在職期間的同事提供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證人要能夠證明其本身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次,證人和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存在勞動爭議,否則會被視為和案件有利害關系;再次,證人開庭時一定要出庭作證,單純的書面證言一般不為法院采信。
5、申請服務客戶出具證明。在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
保險,工資也是現金發放,而且勞動者也沒有保留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嘗試讓接受過服務的公司客戶為自己出具證明。如果客戶是公民,則需作為證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單位則需要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