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
交通事故,當事人首先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立即搶救傷者,并及時報告當地
交通事故處理部門;如是受害者,首先應保持冷靜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確認交通肇事者及肇事車輛,并記錄肇事車輛號牌、車型、顏色,還要保護現場,收集證據,迅速報告
交通事故處理部門。
“ 私了”雖然也是解決
交通事故的一種便捷途徑,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私了”的范圍也僅限于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
交通事故。但是,在現實生活中,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為了逃避煩瑣的事故處理程序,其“私了”的范圍被人為地放大了。
“私了”并不是解決
交通事故的好辦法,“私了”存在很多風險:1、涉及刑事犯罪的
交通事故不可“私了”,擅自處理的,將有可能涉嫌包庇罪,如果罪名成立,按照《刑法》的規定,有可能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節嚴重的,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借“私了”之名逃跑或逃避責任的情況時有發生,
交通事故當事人達成“私了”協議后,可能使現場重要證據得不到
保全,使受害人失去主張權利的依據,不利于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3、
交通事故受害者如果不懂科學檢查自己的傷情,易留下健康隱患;4、“私了”,也可能由于當事人缺乏對損失的正確評價與認定能力,所獲賠償高于或者低于法律規定之標準,顯失公平。5、“私了”后將造成投保人向
保險公司索賠難,甚至無法索賠的境地,所以要謹慎適用“私了”。
但是,無證駕駛、酒后駕車、單方事故-三類事故當事人不能“私了”,必須由交管部門處理。
自6月1日起,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
交通事故,將由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限額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且機動車一方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則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