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得拘役。”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2、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3、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生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崇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根據有關規定,重婚行為一般都要認定為重婚罪。但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下列重婚行為,可以認為不構成重婚罪:
1、自己主動解除或經勸說、批評教育后解除非法婚姻關系的;
2、因自然災害,被拐賣或者其他客觀原因而流落外地,為生活所迫而與他人結婚的;
3、因強迫、包辦婚姻或因遭受虐待,與原配偶沒有感情,無法繼續維持夫妻生活而外逃,由于生活無著,又與他人結婚的;
4、因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