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
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也就主,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管理的依據是業主與其簽訂的物業服務
合同。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雙方均應按
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均要承擔
違約賠償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
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
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47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
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應對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予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要看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履行了物業
合同約定的服務義務。結合問題來看,物業服務企業無法提供日常巡視記錄,及當日的相關巡視記錄。業主居住的房屋離物業服務公司很近,在其可視范圍內。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家中的財物仍然被盜,可見物業服業企業在日常物業管理中存在疏忽。沒有對小區的安全防范盡到謹慎合理的注意義務,應對業主家中財物被盜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當然,業主家中財物被盜,屬于刑事案件,應由公安機關破案,追究犯罪分子的的法律責任。只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
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物業管理服務義務,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